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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故确实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告知通知人。
3、评标室内不准携带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所有工作人员请自觉将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存放指定位置,如现场发现携带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将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4、评标专家从接到评标通知至评标结束,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
5、评标专家发现自己与本工程的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及时主动说明情况,提出回避。
6、所有在场人员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都不得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7、评标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对每项评审内容写明扣分理由。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过程不允许流程回退。
8、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现场监督人员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9、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不得擅自离开,如需就餐不得离开电子评标机位,不得将评标资料带离评标室。确需与外界联系,要征得监督人员同意。
10、评标过程要保密,评标结束后严禁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审情况。